會員須知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須知

甲、入會資格:
1.為本港合法居民。
2.三至十四歲人士可申請為兒童會員,並須有保證人簽名才可申請。十五歲或以上人士可申請為青年成人會員。
乙、入會手續及費用:
1.申請表可各本中心詢問處領取,填妥後並連同出生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出世紙「副本均可」交回登記中心詢問處辦理,並繳交年費30元即可成為會員,每人有一張會員證。
2.會員費計算由申請入會日起,為期一年,每年年費30元正。60歲或以上長者年費只需24元正。
丙、會員權利:
1.有效會員可借用各中心所提供的康樂用品,可參加各中心所舉辦的小組、興趣班及各類活動。會員證適用於證件背面所示各中心,請不必在其他中心重覆申請會籍。
2.會員憑證可使用自修室及圖書館設施,及可到明愛圖書館借書。凡不依期還書、失去或損毀書籍均須按規定賠償。
3.會員可定期收到登記中心之通訊刊物。
丁、會員義務:
1.會員證有效日期屆滿,如有需要繼續使用,請到登記中心辦事處辦理續證手續及繳交年費。
2.凡於各中心報各類活動時,請出示有效會員證,以便用條碼快速辦理報名手續。
3.會員有遵守中心規則及愛護公物之義務。不能將會員證轉借給他人使用。遺失會員證者,須另繳交補證手續費,每張會員證5元。
戊、備註:
1.參加者一經入會,如需要退出會籍,可在登記中心辦理删除會籍資料,但會費恕不發還。
2.本資料搜集衹作為辦理申請本服務會籍之用,並不會作其他用途,特此聲明。

家庭會員入會申請須知

甲、入會資格:
1.為本港合法居民,申請人需為該家庭之家長。

乙、入會手續及費用:
1.申請表可在各中心詢問處領取,填妥後並連同各成員出生證明文件,身分證或出世紙「副本均可」交回登記中心詢問處辦理,並繳交年費60元(以直屬家庭為單位)即可成為會員,每人有一張會員證。會員費計算由申請入會日起,一年內有效。

丙、會員權利:
1.有效會員可借用各中心所提供的康樂用品,可參加各中心所舉辦的小組、興趣班及各類活動。會員證適用於證件背面所示各中心,請不必在其他中心重覆申請會籍。
2.會員憑證可使用自修室及圖書館設施,及可到明愛圖書館借書。凡不依期還書、失去或損毀書籍均須按規定賠償。
3.會員可定期收到登記中心之通訊刊物。

丁、會員義務:
1.會員證有效日期屆滿,如有需要繼續使用,請到登記中心辦事處辦理續證手續及繳交年費。
2.到各中心報各類活動時,請出示有效會員證,以便用條碼快速辦理報名手續。
3.會員有遵守中心規則及愛護公物之義務。不能將會員證轉借給他人使用。遺失會員證者,須另繳交補證手續費,每張會員證5元。

戊、備註:
1.參加者一經入會,如需要退出會籍,可在登記中心辦理删除會籍資料,會費恕不發還。
2.本資料搜集衹作為辦理申請本服務會籍之用,並不會作其他用途,特此聲明。

活動報名須知

1. 除特別註明報名日期的服務之外,所有由本中心主辦及已進行公開宣傳的服務均可即時接受報名,請於詢問處辦理報名手續
2. 除特別註明外,如需面見取錄等;所有服務均採「先到先得」原則取錄
3. 報名參加本中心服務必須填寫指定的報名表格、繳交有關費用/證明文件/照片(以有關服務註明為準)及取回正式收據,方為有效
4. 除特別註明外,所有服務不接受以電話報名或預留名額
5. 社交及技能發展課程及部份活動之參加者必須為有效會員,並需於報名時出示會員證,敬請留意
6. 服務可能因未可預料之因素而有所修改,報名時請留意詢問處存放的最新資料核對,並以後者為準
7. 凡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之人士可獲優惠收費參加服務(材料費除外),惟優惠名額限於總額的十分之一
8. 繳費可採用現金及支票,支票抬頭請寫「香港明愛」或“ Caritas Hong Kong ”

退出服務須知

甲、退出會籍
在會籍有效期內,會員可以要求刪除其會籍,本中心將應要求刪除所有有關記錄,但已繳交之會員費則恕不發還。
乙、退出已報名服務
1.
已報名及繳費者可以知會本中心欲退出服務的意願,但是不能少於服務舉行前六個工作天或以前提出申請
2. 若有關活動已有候補者等候,則會安排由候補者補上,退出服務者已繳交之費用可獲退還,惟需要繳交手續費 $30 ;本中心亦安排在 12 個工作天內退回費用
3. 若有關活動沒有候補者,則參加者可以推薦合符該服務參加者資格的人士補上,惟本中心保留接納該候補人士的權利;若被推薦者獲接納,退出服務者已繳交之費用可獲退還,惟需要繳交手續費 $30
4. 若沒有任何候補者,則參加者不能獲退回已繳交之費用
5. 若果本中心因應環境轉變而需要調動服務,因而引致參加者所參加的服務不能如期舉行,參加者可選擇參加其他服務,並將已繳交之費用轉到新的服務;參加者亦可選擇全數退回已繳交之費用,本中心會安排在 12 個工作天內退回費用
6. 在下列情況下,本單位可以取消參加者參加服務的資格,已繳交的費用概不發還:
1. 在報名後被本單位發現不符合參加服務的資格

2. 在服務進行期間不遵從本單位負責職員就其言論、行為的勸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