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為讓更多領取「在職家庭津貼」(以下簡稱「職津」)人士享用本服務,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將試以減費形式提供優惠,詳情如下:
優惠制度條款及細則:
(一) 領取職津人士可享本服務之免費會藉一年及全年活動優惠減費額不超過港幣壹千元,每半年上限五百元,上半年為4月1日至9月30日,下半年為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每段期間完結當日,剩餘之減費額自動被取消。減費額不能累積或轉移。
(二) 領取職津人士只能向本服務其中一個單位申請會藉及減費額,但減費額卻適用於本服務屬下所有單位。若發現有使用者向超過一個單位申請,其減費優惠將立刻被終止。
(三) 申請時,領取職津人士需出示過去十二個月內曾領取職津之文件以証明其申請資格,不論是領取全額、四份三額或半額津貼均符合資格。
(四) 領取職津人士在參加本服務設有減費優惠之社交及技能發展課程及中心其他活動(以下簡稱「活動或課程」)時,每項活動或課程仍須繳付十元費用。如欲使用減費額,須在 報名時出示優惠卡。工作員會將減費額登記在優惠卡上以計算總累積額。
(五) 此項優惠不適用於小組活動費、車費、材料費或註明沒有優惠之活動。
(六) 每個興趣班或活動將最高提供百分二十之減費名額,與本服務「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人士課程及活動優惠制度」合併使用,先到先得。
(七) 持卡人士之優惠減費額如在指定之期間用罄,在下一段期間開始前,將不可再享用減費優惠。
(八) 優惠卡所剩餘的金額不能兌換現金。
(九) 優惠卡由單位發出。優惠卡需有單位主管簽署及中心蓋印方為有效。
(十) 有關課程及活動優惠記錄以本優惠卡記錄為準。
(十一) 如遺失優惠卡,優惠卡將不獲補發及使用優惠餘額。申請人可在下一段期間再作申請。
(十二) 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保留限制及拒絕接受報名的權利,亦可不時酌情修訂上述條款。